星空体育- 星空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融通通福LOF (161626):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3号)

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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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 星空体育官方网站- 星空体育APP下载融通通福LOF (161626):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3号)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原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9月22日证监许可【2013】1212号文核准。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12月10日正式生效。

  根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达到3年期届满日,即2016年12月12日,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下一工作日即2016年12月13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通福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通福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由于通福B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但通福B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固定,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和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D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基金转型时,所有通类份额,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后开始接受持有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基金份额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A类份额不再内含杠杆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的通福A份额(基金简称:通福A,基金代码:161627)已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通福B份额(场内简称:通福B,基金代码:150160)已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的通福B份额(场内简称:通福B,基金代码:150160)已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的基金简称为“融通通福”,基金代码为161626;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的基金简称为“通福债C”,基金代码为161627。本基金增设的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D类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投资出现亏损的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3月26日,其中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的数据容截止日为2025年9月26日。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2013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2014年3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9次主席办公会计审议通过,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3、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24、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9、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4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8、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2、上市交易:指投资人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通福B份额的行为;也指投资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后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的行为

  53、《上市交易公告书》: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54、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5、基金份额分级:指自《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通福A、通福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56、通福A: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A份额。通福A根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57、通福B: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B份额。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产净值为限由通福B承担;通福B自《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如届满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58、通福A的开放日:指自《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封闭期届满日除外。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59、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60、通福A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通福A份额根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61、通福B的封闭期:指自《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2、届满日:指自《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通福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3、《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按照《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64、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

  65、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

  66、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D类份额: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D类份额

  6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3年封闭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68、巨额赎回:指自《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通福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通福A的净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通福A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也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7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7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通福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通福A的开放日和通福B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8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8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8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基金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41层、42层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41层、42层电线

  董事长张威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总经理、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企大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诚通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2年5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李曙光先生,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特别顾问,兼任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中信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宗文龙先生,会计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长春税务学院讲师。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席德应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兼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管理部资深专家及专职派出董事等职务。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罗小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歌华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曾任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海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诚通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中心总监、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派出董事、中华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总经理等职务。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Allen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奥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务执行役员兼CFO、战略规划负责人,曾任奥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商小虎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助理、和昇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鼎通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禧弘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10月起,任公司董事。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中西部营销中心总经理。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总经理商小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助理、和昇投资咨询(上海)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禧弘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12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邹曦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2001年5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杜国彦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大通证券太原东缉虎营营业部市场总监、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助理、华安基金北京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华安基金北方机构部总监、华安基金机构一部总监。2023年3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张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山东鲁能发展集团职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科员、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高级经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收部高级经理、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总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室负责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2024年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财务负责人王智鲲先生,工程硕士学位,曾任中铁物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国诚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国务院国资委人事局(挂职锻炼)三级调研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3年4月至今,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首席信息官高翔先生,计算机及应用本科,曾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业务主办、系2023年1月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樊鑫先生,复旦大学金融硕士,7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8年7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现任融通稳健增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6日起至今)、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3年6月6日起至今)、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6日起至今)、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8月5日起至今)、融通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8月21日起至今)、融通多元收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8月21日起至今)、融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9月28日起至今)。

  时慕蓉女士,金融学硕士,11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4年1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交易员、债券交易员、投资经理、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6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融通通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6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现任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4日起至今)、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4日起至今)、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4日起至今)、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5年4月2日起至今)、融通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4月2日起至今)。

  李可先生,清华大学硕士,8年证券投资研究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总行管理培训生;2017年4月至2020年9月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投资经理;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在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投资经理;2022年7月至2024年11月在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投资经理。2024年11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融通稳健增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6月24日起至今)、融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6月24日起至今)、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5年9月26日起至今)、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5年9月26日起至今)。

  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由黄浩荣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由黄浩荣先生和朱浩然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由朱浩然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5日,由赵小强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23年6月6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由李冠頔女士和樊鑫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24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1日,由樊鑫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25年4月2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由樊鑫先生和时慕蓉女士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25年9月26日起至今,由樊鑫先生、时慕蓉女士和李可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公司权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邹曦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李进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万民远先生,权益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刘安坤先生,权益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何龙先生,资产配置部(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李少君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公司固定收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张民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王超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李皓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公司大类资产配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总经理商小虎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邹曦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张民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李进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万民远先生,权益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刘安坤先生,权益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何龙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何天翔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王超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李皓先生,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谢益灵先生,资产配置部(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李少君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线)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截至2024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8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42只。自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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